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物業繳付額外印花稅 Q&A

Q:買樓人士因病或經濟困難急需賣樓套現,額外印花稅可否獲豁免﹖
A:不可以。根據現行稅務條例已有多項獲豁免,但不包括因病及經濟困難,政府指如增加豁免範圍,執行上會困難。

Q:如只簽臨時買賣合約買賣單位(即摩貨),是否要繳交額外印花稅﹖
A:要。即使是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也要交印花稅。

Q:在甚麼情況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﹖
A:交易涉及買賣住宅物業;賣方於 11月 20日或以後才獲取有關物業;及賣方購入有關物業後於 24個月或以內出售該物業。

Q:買家還是賣家須繳付額外印花稅﹖
A:買賣雙方要共同及個別負上繳付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。

Q:對在 11月 20日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但在該日後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買家是否不公平﹖
A:臨時買賣合約無約束力,亦不能將物業的權益轉讓給買家,所以在法理上不構成轉讓物業權益。但如果臨時買賣合約內列明雙方必買必賣,有關新措施將不適用。

Q:如何界定買樓及賣樓日期﹖
A:買賣雙方簽署一份有約束力的樓宇買賣合約的日期,一般為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。如臨時買賣合約訂明雙方必買必賣,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亦可算是買賣日期。

Q:為甚麼買家要負上額外印花稅的責任﹖
A:印花稅一向是買賣雙方共負的責任。買家作為買賣合約的使用者,應有責任確保文件已完稅。此外,有關措施有助執法。

Q:在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﹖
A:在買賣合約提名近親人士(即父母、配偶或子女)取得樓契;把物業權益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;因破產或強制清盤而出售物業;將物業出售或轉讓與政府。

Q:在持有物業後 24個月內轉售,假如沒有獲利,額外印花稅會否獲豁免﹖
A:額外印花稅並不是利得稅,不會考慮有關交易的賺蝕情況而會一律徵稅。

Q:如果後來取消有關交易,可否申請退回已繳交的額外印花稅﹖
A:有關人士可於取消交易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交的額外印花稅,但僅限於非轉售個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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